我经营玉器,在14类注册了“原子城”商标,并使用在玉器包装上。
另有一个外地人在39类注册了“原子城”商标。现在,他投诉我,说我在玉器包装上使用我自己注册的“原子城”商标,侵犯了他的商标注册权。当地工商局也来查我,要处罚。
请问,我在我的产品包装上使用我自己注册的商标有错吗?
不构成侵权。
你注册了14类的商标,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属于合法使用。
对方注册的是39类的商标,39类属于服务商标,也就是提供包装服务的。你没有从事包装服务,更没有在提供包装服务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工商局的处罚也就没有依据了。
目前地方工商局负责商标的使用管理工作,但是全中国工商系统中,真正懂商标的没有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