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司法解释是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仲裁程序?谢谢各位的好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6日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仍有效,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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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6日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仍有效,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