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甲欠乙20万元,与乙商量一年后还清,并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同意乙一年后还清欠款,并与乙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向乙提出,办理抵押登记费时费钱,就不必办理抵押登记了,如乙不相信他愿将自己价值10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乙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又与甲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乙将甲质押的汽车开回家中院里停放。半年后,乙觉得将车放在院里不方便,就要求甲将车开回。一年还款期满后,甲无力还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甲所抵押的房屋和质押的汽车,优先受偿债权。
问:法院可否满足乙实现抵押权和质权的要求?
您好!
这是一道自学考试的题目。
抵押有效,而质押无效。
但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需将物交由质押权人占有,而后将其归还,故无效。
质押明显已经无效了,东西都还了。
抵押有效,可以主张拍卖。
问题在于乙的请求是“优先受偿”,质押无效毋庸置疑,房屋抵押因未登记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优先的请求也不会支持。
法院可否满足乙实现抵押权和质权的要求?
:法院不会满足乙实现抵押权和质权的要求。对于抵押而言,由于甲乙双方没有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未设立(不动产与动产不同,不动产是不登记不产生抵押权,动产是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某些动产不登记仅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乙如果主张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对于质权而言,由于乙已经返还了质物(汽车),等于是放弃了质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因此,乙如果主张质权,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