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院判决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当理解为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还是按五年期利率分时段计算?有何法律依据?判决支持了本金和逾期利息,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计算逾期违约金时只以本金计算还是以本金和利息的总数计算?谢谢!
法院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中同期的正确理解应按银行的规范进行,首先应当区分同期是在“期内”还是在“期外”,即:是否逾期;在贷款期内的利率按“银行存、贷款利率表”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在贷款期外的利率就是逾期贷款利率,也就是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贷款利息的概念是等同的,在银行业务中称“逾期贷款利息”,在其他有关货币给付的民事行为中就称“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期”只是一种习惯说法,而实质是一样的,表面上似乎不同的说法实质上判决内容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