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苏州打工,于9月1号交离职单,离职日期是30号,按照规定30号那天还得上班,由于公司业绩好,决定给所有“在职员工”于9月29日每人发放1000元奖金,请问我应不应该有?…谢谢!
9月1号交离职单,离职日期是30号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于30号那天还得上班,在离开公司前,你仍然属于公司的在职员工。
公司因业绩好,决定给所有“在职员工”于9月29日每人发放的1000元奖金,因在发放时你还属在职员工,应该得到属于你的那一份。
应该有,虽然提出离职,但在发放奖金时仍然在职,符合公司的要求。但现实中很多企业是不会支付的,你可以试着争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