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要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我是于09年8月22日正式在公司工作的(工资是从这一天开始发的),我于2010年9月7日正式离职(8月15日提交的辞职信,公司批准我在9月初离职)。这样,我在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有1年了。
我看过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认为公司应向我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但我并不能确定。所以想请假各位。
我于2009年11月25日与公司签证劳动合同,劳动上的合同期限是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即1年。
我签订的是1年,合同是应该是10月31日到期。而如果将8月22日至11月1日这一段时间加上,我离职的时候应该已经满1年了。请问我能否根据劳动法要到经济补偿金?
你是写了辞职信的,那你在信上有没有写辞职原因呢?如果写了因为你个人原因辞职是没有任何补偿的,如果写的是因公司的原因或是没写原因,就有可能得到经济补偿,看看你符不符合下列条件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加班未有加班费就属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你可以辞职并得到经济补偿,但关键还要看你辞职信写的辞职原因是什么。
你想得到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经济补偿,适用的是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而不是《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但你并没有吃透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精神,即劳动者只有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不再续签不劳动合同时,才可以得到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而你是主动提交的辞职信,与上述规定大相径庭。所以,是不能得到任何经济补偿的。
你是主动辞职,不是公司将你解雇,这个不会赔偿你的
经济补偿金不是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就一定可以拿到的,如果个人主动辞职不是公司的原因,就没有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