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75岁了,她有一间平房原来是竹子做的梁,时间久了成了危房,在03年的时候换成用木头,修了一下,因隔壁举报,当时建设局来人现场查看,了解了我们有土地证,就叫我父母第二天去一下建设局,第二天我父母就去建设局,他们叫我父母去社区打一个证明然后到行政审批中心办房产证,由于当时的街道主任说一律不打,我父母也没办法,所以一直没办房产证,现在要拆迁,拆迁办就因我母亲没有房产证,只给货币补偿,不给产权置换安置,这样合理吗,我母亲是否有权要求房屋安置。
合理,看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件
1,是必须有 《 土地房屋权证 》 或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和 《 房屋所有权证 》 :属共有产权的,应附全部的共有权证;
( 2 )房屋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并出具《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且鉴定结论必须为整一危险房或局部危险房;
危险点房屋哲不列入政府垫资拆迁政策的扶持范畴;
( 3 )房屋所有权人经济困难,确无经济能力治理改造上述危房;
经济困难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区危改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主耍经济控制参考指标为房屋所有权人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或房屋所有权人上年度家庭年总收入低于危房改造项目工程造价的 40 % ;
( 4 )房屋所有权人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求安置的.安置对象必须是危房现住户,并有与危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户口,且本市查无其他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