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邬贺铨:加快信息化立法刻不容缓(2)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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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贺铨指出,在治理手机涉黄等问题方面,法律缺失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究竟是哪些部门应对手机内容的监管负责任并不明确。从操作层面单纯强调“谁收费谁负责”等原则,引申出来假如运营商不收信息费,是不是网络上就可以传黄。德国的多媒体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

我国电信法应加快出台

我国在信息化立法方面以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为标志实现零的突破,随后2008年5月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此外还有部门发布的电信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邬贺铨表示,总体来看,我国在信息化方面的立法,范围只覆盖了信息化建设很小的领域,效力层次较低。我国的基础设施行业基本上都有一部行业基本法,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电力法等,但缺电信法。我国的电信法已酝酿几十年却千呼万唤不出来,虽然代之出台的电信条例对促进我国电信业的规范化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电信条例作为部门行政法规的根本属性,其局限性与缺陷也日渐凸现。

为此,他建议尽快制定信息化立法的规划,明确立法的时间表,首先尽快出台以保护电信消费者利益、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电信产业发展为宗旨的电信法,规范电信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成本补偿,明确电信运营商对所传送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的责任(可参考德国的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理顺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体制(可参考英国的电信法)和业务许可。其次,还要加快制定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信息安全法(包括在国家重大安全应急事件情况下对通信网络的管制)、信息权法、无线频谱管理法以及电子政务法等,为我国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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