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不是消"废"者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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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话你知

手机维修两个月修不好;手机越修越坏消费者还得买单;空调反复维修就是没见好等等,类似此类售后服务的“雷人”事件,相信诸多消费者并不陌生。在屡屡遭遇服务“杯具”后,有消费者在网上发帖称,消费者已成为“消废者”了。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江列华表示,面对纠纷,消费者完全可以不做“消废者”。

消委会提醒:

拒绝 是最彻底方法

首先,拒绝,是消费者预防消费陷阱和抵制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最彻底方法。比如,不明来历的人拉你进店,你坚决不进。

其次,消费者要有合同意识,不仅是书面的合同协议,即使是一张收款收据,一条回复短信,都视为交易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杯具”一:手机维修两个月修不好

李小姐新买了一部某大品牌手机,但在使用近一个月时突然死机。于是将手机送往销售店维修。送修时该店店员也没说什么,但过了一个星期后,李小姐被告知该机型号太新没有可换的配件,建议加钱换机。李小姐咨询下,店长说手机主板烧了,是用户死机后强拔电池导致的。再问有何依据,店长说是检测出来的。但为何到现在才说故障原因,店长称既然答应维修就没必要说。

李小姐随后与该店协商,但得到的答复都是“人为导致的主板烧坏,要加钱维修”。要其出具书面检查报告,则被推搪说“需要时间”。

对策:商家自行提供的商品鉴定结果不具法律效力。

江列华副秘书长表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自购买之日起超过15日,但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性能故障,经营者应负责修理。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或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票、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手机,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需一次性免费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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