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消委会斥网购霸王条款 或公布网站名单(2)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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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点评:网站提供的服务是以协议的形式和用户确立的。网站单方面随意修改或中断服务,是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网站单方面变更或中断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条款却声称网站不需要告知用户且不对用户或者任何第三人负责,从而免除了自身的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任何损害不负责任”

条款:“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

消委会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条款严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对自己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责任,属于《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赔偿额不超过所购商品价值”

条款:“××网的全部责任,不论是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项下的还是其他责任,均不超过您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商品价值额。”

消委会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网站造成用户损失的,不仅要照价赔偿而且还要赔偿用户因此而受到的其他重大损失。本条款免除了自身还需赔偿用户其他重大损失的责任,属于《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产品说明与实物不符只能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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