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海外媒体报道,与谷歌公司相关的有关非政府组织认为中国对谷歌公司实施的网络管理措施违背了中国的WTO承诺,并敦促美国政府将此事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媒体报道并未透露具体细节,但在我看来,相关机构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中国依照本国法律对谷歌实施的管理措施符合中国的WTO承诺。下面,我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谷歌在中国一直享受着应有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根据WTO的相关规则以及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谷歌作为在线信息检索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为增值电信服务项下的“在线信息和数据处理”以及“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在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对于上述两项服务,对外国公司做出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外国公司不能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公司,且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在此基础上,中国将给予合资企业完全的国民待遇。
谷歌正是根据上述承诺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合资企业,全名是“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由谷歌美国公司在爱尔兰的子公司与北京飞翔人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双方各占50%的股份,并通过www.google.cn在中国提供服务。谷歌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至此次谷歌事件发生,一直享受其应有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2009年第四季度,谷歌在中国互联网搜索市场的份额已从2006年年初www.google.cn上线时的13%上升到大约36%。
二、开放市场不等于放弃管理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