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谷歌质疑的不是中国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而是我国依法管理互联网的权力,具体就是指网络内容审查。网络审查属于WTO赋予每个成员管理的权利。根据WTO规则,成员国政府有依法监管的权利,包括审查互联网网站内容。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像网络内容审查等对所有服务提供者普遍适用的措施,只要是合理、客观和公正的,就可以实施。而且必须指出的是,中国政府对内外资互联网企业的监管是一视同仁的,不存在违反国民待遇问题。
因此,一些美国企业和商协会认为“中国在此领域的市场开放应是全面的、无限制的”是一个片面的理解。在WTO成员中,不管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一直强调市场准入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开放的,另一方面是有管理的。美国的银行、保险和电信是对外开放的,但美国从来没有放弃对境内金融机构和电信企业的管理。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有管理的开放更加重要。
总之,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不是出于限制贸易的目的,而是为了致力于网络环境的健康和谐,保护未成年人,禁止有人利用互联网做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事情。如果利用WTO贸易的规则来挑战中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显然是搞错了放方向,也是站不住脚的。(作者是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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