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先生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如果达到一定数量的下载和传播,就会违反法律,造成刑事犯罪。
黎先生强调,对于网络上倍受关注、层出不穷的各种“门”事件,反映了目前的网络大众相应的法律意识不够,而大众对各种“门”表现出来的强烈兴趣也促使了更多“门”被恶意传播,这就更加需要网络文化的建设和宣传,同时也说明了对互联网的监管还存在不足。
他指出,网络文化的发展,每一阶段都会有相应阶段的产物,相信随着一些事件的暴露,也将促使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相信下月 “网络文明传播联盟”的上线启动,能够有效促进网络更健康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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