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向工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建议函》
一些外资或合资彩电生产企业:“平板电视不属于电视”,拒不提供3年保修服务。
《建议函》:占平板电视生产成本六成以上的显示面板毫无疑问属于彩电的主要部件,理应保修3年。
昨日,广州以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杭州、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深圳、成都、昆明、西安等城市的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关于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将平板电视显示面板等部件明确列为彩电主要部件的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其中强调,占平板电视生产成本六成以上的显示面板毫无疑问属于彩电的主要部件,理应按照国家彩电三包规定提供3年保修服务。
平板电视不属于电视?
据了解,一些彩电企业拒不执行国家彩电“三包”规定的理由大多是,“平板电视不属于电视”。对此,20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认为,他们这些所谓的理由难以成立。
一是我国彩电三包规定虽然出现在液晶、等离子等平板电视尚未商品化的上世纪90年代,却是针对彩色电视机统一制定的。无论是采用CRT显像管技术的彩电,还是采用液晶或等离子技术的彩电,其本质都是彩电。只要是彩电,就必须按照我国彩电三包规定,对主要部件履行三年保修的法定义务。一些彩电生产企业以“平板电视不属于电视”为由,擅自曲解国家法规,其实质是为了绕开国家三包规定、减轻法定责任,变相将本该由自己承担的售后服务义务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
二是在国家彩电三包规定中所列举的“主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