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巨龙邀请美国律师处理苹果山寨案(3)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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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与苹果中国公关部相关人士取得联系,向他们求证此事,对方没有作答。

●律师:

是否侵权尚难确定

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梁贵群主任律师认为,某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他人侵权,除了对其外观的相似度进行判断外,还要对其投入市场后的普遍误认度进行调查,最终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相关机构对其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使裁量权并做出判决或裁决。

巨龙公司在中国对美国苹果公司提起P88平板电脑与苹果iPad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前提条件必须取得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相关规定,取得该项专利并非易事,虽然巨龙公司客观上有为期一年的专利申请优先权,但缺乏来自于苹果iPad在美国本土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的有关信息。例如,美国苹果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对该项专利在美国或其他缔约国包括中国是否已申请在先或正在申请等。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绝对新颖性”的审查也较为苛刻,近几年市场出现的“平板”概念的相关电子产品,得到用户的普遍认知,“平板电脑”的“平板”这一属性是否具有“绝对新颖性”将成为取得专利权的关键。

但巨龙公司一旦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将具备向国际大品牌的苹果公司发起知识产权维权之战的法律依据,该专利在中国和中国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缔约国依然受公约的合法保护。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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