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网"真假"之辩或成伪命题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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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沸扬扬的“真假开心网”官司持续了8个多月,期间双方你来我往,莫衷一是。据消息人士透露,至少在虎年春节前,这场官司难有定论。按照商业社会的常理,在涉及有关“真假”之辨中,受害最大的都是消费者,因为“假冒”通常与“伪劣”联系在一起,会令消费者受害受损。但是,对于“开心网”的数千万用户而言,似乎全然没有理会这场商家之间的斗法,或依然保持对熟悉网站的热情,或干脆两站“通吃”,这场所谓谁真谁假的官司,无论对于用户还是双方自身,似乎已经没有了实质的意义。

类似并不会必然造成混淆。市场的基本规则就是竞争规则,最成功的竞争就是找到可以替代的商品或者服务。两个开心网实际上就是一种竞争,这对消费者是有好处的。市场竞争必然导致商业模仿,只要这种模仿不违反法律法规,都是允许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所定义的假冒,其核心一点就是造成混淆和误认。如果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就不存在谁利用谁商誉的问题,属于正当的竞争。对于所谓的商品名称造成混淆误认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被告kaixin.com注册的用户有 3000多万,说明其有自己的商业信誉,如果没有这个商誉,用户一上去就会发现它是假的,自然就会去找那个“真”的网站,就不会有如此庞大的用户群。

应该说,只要不是钓鱼网站,对于正规的网站而言,给用户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比一般的商品或服务要小得多。搜索到kaixin001.com和kaixin.com两个“开心网”,从首页上看就泾渭分明。此外,与购买商品不同,网站的服务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建立在长期登录使用的基础上,网民喜欢一家网站的体验,才会反复享受网站提供的产品。如果确实是原打算去一个网站,一次登陆发现是另一家网站,顶多是以后就不登录了,对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都没有任何影响,构不成混淆误认。更重要的是,对于社交网站而言,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更小。因为只有你的朋友都在这个网站你登录才有意义和乐趣,否则,登陆进去也没有多大意义。

先商标并不排斥域名。对于所谓的商标权归属问题,从网站的开办时间上看,原告kaixin.com是2008年3月,被告kaixin.com是2008年 10月,但是原告是2008年12月才取得“开心”的文字商标,换言之,商标归属于原告的时间是晚于这两个网站成立时间的,尤其是晚于被告。原告的商标取得时,被告已经运行了两个月的时间。原告在2008年10月其商标还没有取得的情况下,主张被告不正当竞争,其依据应当是不存在的。此外,对于原告所谓的域名问题,本案被告的域名注册本来就在原告之前,在先注册的域名已经拥有了合法权利,原告以注册在后的域名权主张在注册在先的域名停止使用,这种主张应该是不会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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