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网"真假"之辩或成伪命题(2)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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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先商标并不必然排斥域名。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对涉及域名的争议有了明确的规定。即使域名和驰名商标发生了冲突,也不是简单地把域名想当然地排除掉。一般情况下,合法注册的域名都是允许使用的,除非域名下的内容是一些违法的。关于域名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考虑在域名注册的时候,是否存在恶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

你开心不意味着我不能开心。谁是举起“开心网”大旗的“正规军”?其讨论的关键点在于,原告从2008年3月创立名称到10月之间,是否达到所说的“知名”程度,并足以使被告去模仿,去搭便车。对此的取证和辩别恐怕是莫衷一是。此外,kaixin001.com用“开心”来指示其服务,并不必然排斥他人用这个名称指示商品或服务。“开心”一词不是原告独创的,是普通词汇,把它用作服务名称不是不可以,但是显著性不是很足。原告把“开心”首先用在了这类网上,一开始可以认为这是特有的,但是后来包括被告在内的很多家网站都用开心网,应该说特有性已经被泛化了或者说被淡化了,再认为构成是专有名称或特有名称恐怕就有问题了。在国际上,如果出现这种撞车情况,最后的解决方式就是让不同的经营者各自做出一些区别,但不能由此来否认经营者的商誉。

实际上,知识产权审判并不是单纯的法理问题,而是要考虑社会的现实,使得案件的处理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从这个角度讲,即便是某一方此前存在刻意模仿的行为,但是如果此后两者已经基本形成了区别,尽管在某些方面还有存在误认混淆的可能,那么要做的也应该是责成双方加大相互间的区别,在以后的经营中减少混淆的可能,而不是简单地让一方停止使用。就目前来看,最好的办法就是双方相互避让,在宣传和推广的时候,强调自己是哪个开心网。

事实上,无论消费者还是原告被告双方,真假之争已无实质意义从某种角度上而言已经近乎一个“伪命题”。官司拖到现在尚无定论,却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在迅速到来的互联网时代以及各种新经济模式下,法律尚未明确甚至是空白地带越来越多。在这种条件下,与其死等一个“说法”,不如多找几种更好的“活法”。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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