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业玩"踩气球" 版权保护待与时俱进(3)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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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IT专家方兴东曾表示,“传统的版权制度套用在互联网上会干扰到互联网模式的健康发展。但不能改变互联网免费模式的发展趋势。互联网是越分享越多,整个互联网是人民群众主导的,而不是少数人主导。任何人试图扭转这种大趋势,就注定要失败”。“顺应互联网新技术和新应用的发展,版权保护也应该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而不是再单一通过传统的、旧有的版权保护规则来解决。”56网CEO王建军表示。

旧有的版权保护规则,带来的一大结果就是视频网站之间陷入版权混战,而无暇在技术发展、产品创新和行业发展投入更多,长此以往,中国的网络视频行业将在不断的内耗中倒下。以最近1月22日三大唱片公司诉百度败诉为例,北京市一中院判定百度MP3搜索合法,驳回了环球唱片、索尼BMG(香港)及华纳唱片三家国际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度MP3搜索的获胜,是《条例》最好的适用,《条例》第22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报告说明,我国版权案件在整个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2007年约占40%,2009年上半年则占47%。而其中涉及网络版权的案件2008年占37%,2009年前三季度则达到了48%。而在北京市海淀法院2009年1到10月份受理的版权案件是1920件,涉及到视频分享网站的案件就占了700多件,所以涉及到视频网站的争议的案件,占了网络案件的绝大部分。“我们每天一个法官手上要同时审理十几个网络影视内容的版权诉讼,天天都在写判决书和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这样表示。

版权“过度保护”的结果就是任何公司和利益团体都可以打着“版权保护”的名义和幌子进行恶意诉讼。这不但是一种恶意诉讼行为,更是一种对国家公共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版权保护”的根本和初衷不是为了去限制版权本身,而是让版权所有者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同时在这个基础上,版权使用方自身也能实现收益。然而,当一些版权二道贩子和寻租者,以“版权保护”为幌子蝇营狗苟时,不得不让我们反思,传统的版权规则是否应该与时俱进,对于互联网这一快速发展日新月异的新生事物,如何通过法律的完善、严缜,来减少、遏制“踩气球”行为的利益空间。

希望网民们在网络视频上看到的是连续剧,而不是看网络视频企业的“连续闹剧”。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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