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造假门"事件启示(2)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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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总是十分遥远,被我们奉为学习和借鉴楷模的英美治理模式,在金融危机中漏洞百出,沦为被诟病的靶子。我国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不完善,政企不分、权责不清,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明、暗规则双轨运行的特殊国情下,公司治理形似神不是。董事会难以独立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比如在公司高管选聘上,董事长和总裁就不是董事会独立选出来的,董事会不过是履行了投票的法定程序,外部董事在重大决策中大多不能独立发表意见。原因很简单,控股股东掌握着董事选聘权,控制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即便我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主席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仍然不能改变现行治理体制上的弊端,在重大决策问题上,独立董事敢与大股东抗衡的寥若晨星,你是我提名的,不听话走人。当然,也有些身兼数职的独董,分身无术、忙活不过来,又难以割舍董事“福利”。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都按规定聘请了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公告了独立董事的承诺书,但公众却很少看到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现象。无独有偶,董事被监管部门问责的现象也同样很少看到,正因如此,市场上对独立董事诟病不断,许多人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表示失望。这表明,我国公司治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因为契约受托关系扭曲,权力主导资源配置,以董事会为核心的独立法律地位得不到保障,法治没能根植到公司治理体制之中,这也无疑为寻租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治理上市公司欺诈投资者的会计舞弊行为,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持久战。但无论如何,提高董事会治理公司水平,都是维护证券市场诚信基础、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如上所述,公司治理呼唤法制的完善、法治的保障和去行政化。如果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得到保障,并实施严格监管及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富有理性的人都不会掉以轻心以身试法,董事、监事的执业风险意识和责任心会明显增强。关键是外部治理体制和环境能否得到重大变革和改善。比如,四川长虹“造假门”事件,聚焦点是公司治理问题,但仅仅关注公司内部治理显然不够,“造假门”议论由来已久,时至今日真相尚未明朗,公司治理背后是否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范德均实名举报及专家们的质疑不会是空穴来风,也没有什么查不清楚的问题,关键是监管部门通过对四川长虹“造假门”事件的深入核查,能够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告事实真相、取信于民。如果四川长虹确实存在舞弊行为或粉饰会计报表问题,应该依法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严惩,四川长虹也必须对投资者因虚假会计信息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这才是社会公众所期待的。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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