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规范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获利好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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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因此通过制定和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促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处置风险,有利于该行业尽快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日前,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行业长久以来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被打破。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为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

缺乏监管制约融资担保发展

一家担保公司合同履约担保项目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此前她也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由于过去融资担保行业并没有实行统一监管,担保机构良莠不齐,使得一般民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方面与银行很难建立顺畅的合作关系,“经常是一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协议送到银行后,两三个月都没有消息”。

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体现的是一种增信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两重属性,是一个高杠杆率、高风险的行业,其核心竞争力直接取决于担保机构自身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未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导致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定位不清、发展无序,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融资性担保行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担保公司本身的资金实力和资信状况难以让银行放心,融资担保涉及信用的增级和放大,一旦出现信用风险,连锁反应之下必祸及银行体系。2008年年底中科智担保集团就因为中方股东挪用资金而引发深圳银行业联合抵制。

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批复同意建立由中国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直到《办法》发布,该部际联席会议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清理整顿并没有太多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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