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规范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获利好(2)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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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重在监管,如果能真正对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到位,对整个融资担保行业和中小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利好。

融资担保纳入规范轨道

对于《办法》的出台,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办法》,加强对担保公司资本金、杠杆率、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促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处置风险,尽快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等,但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该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办法》同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且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其中,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另外,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到2011年3月31日,各地监管部门要在全面调查研究,摸清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家担保公司人士介绍,目前已经开始整顿担保公司,但动作不是很大。该人士同时表示,规范担保公司的发展具有激励意义,提高门槛后,竞争也会相对减少,这是大多数融资担保公司希望看到的。

有利于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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