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应该可以 只要让技术人员证明 记录没有被修改 应该可以的
我是学法律的,可以肯定地告诉你——不能,因为聊天记录可以被修改、伪造而不具有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QQ聊天纪录不能作为证据。
QQ记录有时候可以修改的
我想不能
怎么修改QQ记录呀,教教啥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报案距发案时间较长,并且此类案件在提取证据方面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因此难以得到能够有力证明案件事实的传统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证据无疑派上了大用场。电子证据之所以能够凸现出它的作用是由它的特性决定的。
首先介绍一下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这个定义确定了它的根本属性——电子文件,这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最大区别。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它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它做为一种新出现的事物具有与传统证据截然不同的属性,主要表现为:高科技性、多样性和证明力的欠完整性。
在本案中,控辩双方就电子证据问题出现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QQ记录是否可以证明犯罪,是否具有证明力;
做为一项刑事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三个要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第(2)款对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规定了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特别强调了对电子证据生成的可靠性、储存的可靠性、传输的可靠性、保存方法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根据《电子签名法》,笔者认为QQ聊天记录应属于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对于如何认定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数据电文的保存方法和传送方式给予了明确的规范。由此可推断本案公诉方提供的QQ聊天记录具备真实性。由于QQ号码可以与发送人的真实身份相对应,因此QQ聊天记录作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也得以确定。那么,QQ聊天记录是否具有合法性呢?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予以保护,但是“为追查刑事犯罪”的情款在但书范围内,即取得方式合法。由此可见,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刑事犯罪的证据
回顾电子证据的三个特点:高科技性、多样性和证明力欠完整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必要对电子证据的运用采取较之传统证据有所区别的态度。具体表现在:
第一,
电子证据的取得、确认、传送、保存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决定了电子证据易被篡改、容易丢失或发生变化。因此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对该证据的指向具有重大影响。
第二,
电子证据的运用应遵循灵活多变的原则。电子证据多种多样,具体到案件中应当如何运用难以一概而论,因此,关键还是要把握“查清案件事实”的主要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
电子证据应当与其他证据结合运用。电子证据的虚拟性决定了其证明力欠完整,如果将其作为独立证据运用于判案过程中容易造成事实的混淆,甚至造成错判。在本案中电子证据“通过侦查活动还原为与真实世界前后连贯的事实,具有稳定性和整体性”,侦查结果为电子证据提供了相互印证的依据。
总之,笔者认为,电子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刑事诉讼证据种类里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应该设立独立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效力,将电子证据合理运用于刑事审判过程中。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eclaw.com/News/2005-11-16/4858.html
应该可以 只要让技术人员证明 记录没有被修改 应该可以的
应该是不可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