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职干部职务等级
此种等级,在人民解放军非专业技术的文职干部中实行,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共设五等9级
1)正局级、副局级;(2)正处级、副处级;(3)正科级、副科级;(4)一级科员、二级科员;(5)办事员。它们分别对应军官正师职至排职的9个职务等级,在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物质待遇等方面全部一致。
军队文职干部制度建立后,有一部分人原来的职级就高于正师职,文职所设等级不敷使用,便采取保留军官职务等级的办法解决。这样,在文职干部职务等级的体系中,实际上在正局之上增加了副军职、正军职、副大军区职的级别,但在正式行文中用“按副军职待遇”、“按正军职待遇”、“按副大军区职待遇”的方式表述。
(二)文职级
这种等级形式是1991年10月1日设置的,1993年9月30日废止,仅存在了2年,是寿命最短的一种等级制度。
设置文职级的目的,是调整文职干部的工资结构。1988年实行军衔制度和文职干部制度后,军官工资结构由职务、军衔、军龄三部分构成;文职干部工资结构由职务、军龄两部分构成。两种不同工资结构的存在,带来某些矛盾。因此军委批准设置“文职级”,使全军干部的工资结构一致起来。
文职级设15个等级,按照文职干部所任职务、在军队服务时间及所做贡献评定。各级职务的文职级评定幅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