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不可能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地位。
同时,60年代发生的两件事,使得人们更加倾向于将堕胎合法化。
1962年,一个叫谢里·芬克拜的妇女,发现自己怀孕已有两月了,但她曾不慎服用过会导致胎儿畸形的镇静药,于是她寻求堕胎,并取得了医院审查委员会的同意。然而消息公布后,州检察官扬言要将她逮捕,于是医生不得不放弃了手术。谢里·芬克拜不得不专程前往瑞典做手术。此一事件将堕胎问题的辩论推进到一个新的层面:如果剥夺胎儿的生存权利是不道德的,那么我们应不应该为了坚守这种道德意识,而将明明有问题的胎儿也生下来?
另一件事则是,1966年旧金山流行麻疹,很多人被感染。这种麻疹的并发症有可能导致孕妇死亡以及胎儿的先天性畸形。于是当地的21名医生不顾禁令,为感染麻疹的孕妇做了堕胎手术,结果遭到逮捕。此事经新闻报道后,引发了更多人对禁止堕胎的不满。
终于,在1973年1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中,将堕胎被合法化。这一判决影响之大,甚至被一些美国人称为“第二次内战”,直到今天,每当共和民主两党辩论时,仍时不时拿这个判决说事儿。
1969年,21岁的麦科威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刚经历离婚,又失去工作的她决定堕胎,但她所在的德克萨斯州法律却规定,除非孕妇有生命危险,否则堕胎是非法的。她找不到医生做手术。最后在两名女权主义者的鼓舞下,她决定起诉。她们认为,妇女在堕胎问题上拥有隐私权,这亦是公民的一种保留权利。因为联邦宪法第9条修正案的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而禁止堕胎,显然违宪。最终,联邦最高法院认可了麦科威和她律师的解释。
大法官哈里·布莱克认为,美国宪法中“公民”这个词的用法,并不包含胎儿。他还说:“在美国历史上,认定堕胎为犯罪的法律近年来才出现,在殖民地时代堕胎是合法之举。然而,到了19世纪,禁止堕胎的法律开始流行,它们的目的是保护妇女,以免她们的健康受到损害。因为在现代医学中堕胎更加安全,所以那种反堕胎的理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不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有一个“折中”规定:在孕期的前三个月中,堕胎的决定权由母亲和她的医生保留;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孕期里,州可以“用与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约束堕胎程序”;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中,州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
虽然有所限制,但这个规定比殖民时代以及美国独立早期的规定,还要更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