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虽是权利人享有的一项财产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受到限制的。1、必须合法使用。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行使,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权利人对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受法律保护;2、必须合理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图书馆、档案馆对一些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存储格式已过时的作品进行了合法数字化,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这些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法定许可的限制。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使用权利人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将其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支付报酬。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已经发表的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权利人的意见,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对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限制,是附法定条件的,如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不得提供,提供时应当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应当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