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有关部门在答复中表示:“电影华表奖已设有‘优秀编剧奖’,电视剧‘飞天奖’设有‘最佳编剧奖’,这两个奖项的评选范围,既包括原创作品,也包括根据原著改编的作品。”“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编剧奖,可涵盖最佳原创编剧及最佳改编两个方面,因此不必进行调整。” 而相关权利人认为,影视版权作为产业基础的剧本版权,必须版权明晰。原创剧本和改编剧本,版权构成不同。原创剧本是编剧一次性授权,而改编剧本是先有原作小说者授权,而后再有改编的编剧二次授权。从著作权法理上说,两种形式所产生的版权是截然不同的,既不能“包括”更不能“涵盖”。国际著名的电影奥斯卡奖,除设立“最佳原作编剧奖”之外,就特意另设了“最佳改编剧本奖”。之所以把两个奖项明确区分开,就是因为从版权属性而言,“最佳编剧奖”无法“涵盖”对原创文学作者经过改编而转换成另一种形态的奖励,这既是对文学原著授予“改编权”的肯定,也是对于改编者再创作智慧的双重奖励,这与原作剧本奖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此次提案中重申了3条建议:一是在“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等国内大型影视评奖中,增设“最佳剧本改编奖”。尊重和保障原作者和改编者的双重权益,使我国的影视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为科学有序。二是建立电视剧送审作品必须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的制度。三是媒体在宣传影视改编作品时,要尊重原作者在影视产品中的一切权益。各类海报、影碟封面,获奖媒体都不得侵害原著的署名权和荣誉权。
张抗抗和王兴东还在提案中表示,希望引起全国作家及全社会公议,“其目的不在于设立一奖项,而是如何在公民心中建起尊重原创和首创的灯塔,并激励国民在各行业上有所创新有所发明。”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