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中反映的都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最现实和紧迫的问题。”张洪波举例说,现有《条例》中规定的法定许可稿酬收转,对于保护作者合法权益,化解报刊社、出版社的法律风险,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者的“法定许可”获酬权缺乏法律制度的最终救济保障,将导致作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大打折扣。如果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使用者拒不支付前款规定的‘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等”这一条款,作者维权就会方便得多。此外,关于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的建议,也是集纳了石少华、吴印咸、侯波、徐肖冰、吕厚民、邵华等一大批国宝级摄影家的意见。而关于增加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问题,是出于使中国艺术家的著作权在海外得到有效保护的考虑。他告诉记者:“世界上五大拍卖公司每年在世界各地拍卖的视觉艺术作品中有数量众多的中国艺术家作品。法国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曾表示,由于中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追续权的规定,因此无法为中国艺术家收取国外的版税。”
呼唤相关国家标准出台
表演艺术以口口相传为特点,图书、音像作品以购买传看为基础,但随着现代技术的变革,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到来,这种方式已彻底改变。如何在扩大传统艺术影响力的基础上保障创作者的收益成为新的难题。
在3月3日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中国曲艺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副主席姜昆的提案就是围绕“维权”问题。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姜昆表示,目前曲艺版权保护现状存在曲艺作品使用量大,使用形式多样,因而侵权现象比较普遍的情况。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业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细致明确的法律法规有待设立。他认为,曲艺工作者和曲艺作品使用者版权意识不强,也普遍造成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现象。曲艺作品往往存在多个权利人,认定上的困难也是造成曲艺作品侵权的客观原因。
在他的提案中提到,一件艺术作品能被更多的人使用,能更广泛地传播靠的是艺术作品的质量,艺术水准较高的作品其价值自然就高。重视版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激发其创作热情,促进高水准艺术作品的产生,从而使整个艺术生产实现良性循环。 关于如何维护曲艺版权,姜昆认为:第一,尽快成立在国家注册的曲艺版权保护的专门组织。第二,制定曲艺作品出版、改编、首播、重复播出的收费标准。第三,将和国内外广播、电视媒体签订合同,制定关于曲艺版权保护的具体措施。第四,将与各地区的版权保护组织取得联系,聘请专人进行监督,从而维护曲艺家权益。第五,还应做好体制外曲艺从业人员、曲艺老艺人,以及已故的曲艺家版权的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