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认相关广告费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两次要求湖北移动提交相关凭证,该公司一直坚持是免费赠送的广告而没有提交。对此,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向刊登该广告的这家媒体广告部进行询问,确认同日同等版面篇幅样式的广告价格为48万元。
在获取相关证据之后,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依据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三)项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湖北移动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
2009年7月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湖北移动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湖北移动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申请举行听证。
虽然之前似乎一直对此事置之不理,不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广告费用的凭证,但在此《听证告知书》下达长达1个多月之后,湖北移动提交了金额为18万元的广告费凭证,并对前期调查时不提供相关凭证的行为作出检查。
湖北移动的“变脸”获得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认可,该局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并于2009年10月14日,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湖北移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依照广告费用给予一倍罚款计18万元。
在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告知湖北移动可于收到该决定书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湖北移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须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