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格力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如果是维持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当是原行政机关;倘若复议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改变原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则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即本案中的广州市财政局。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而本案中,复议决定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广州格力的诉讼代理人还指出,广州市财政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与番禺区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两者所援引的规范性依据有着本质的区别。被上诉人实际上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了原行政行为所援引的依据,被上诉人又在其复议决定中增加援引了数条规范性依据。另外,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此案的投诉本身就不应该由番禺财政局处理,而是应该移送广州财政局处理。”
“市财政局的复议决定没有改变番禺区财政局相关决定认定的具体事实和依据。”广州市财政局则认为,市财政局的复议决定作出了撤销番禺区财局投诉处理决定,并责令重新进行投诉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区财政局去年6月从专家库中抽调7名专家组成核实小组,核实小组中有6名专家认为上诉人招标文件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的要求,这就已经确定了投标无效。
今天的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宣布:“暂时休庭,是否再次开庭请原被告等候通知。”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