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付结算司:移动支付主体须是支付组织(3)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30
窄屏简体版  字體: 小  |  中  |  大  |  超大  

日前,中国移动宣布收购浦发行20%的股份,并成为其第二大股东。电信企业注资银行被广泛视为大规模进军移动支付的信号。对此,欧阳卫民表示,这是纯粹的市场行为,主要是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业规章、政策的允许范围内,并经过双方董事会批准,无可非议。电信业向银行业注资,以及随之而来业务方面的融合创新,有利于提升银行的远程服务、实时服务能力,也有利于电信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新型应用,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好事。

欧阳卫民强调,随着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新的移动电子商务产业链也在缔结之中,这需要银行业、电信业等携手合作,共同探索。我国银行业与电信业有着良好的合作传统,可以说,没有现代通信业的发展,就没有现代银行业,也不可能有金融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欧阳卫民提醒业界,电信企业注资银行,始终与银行是一种投资入股的关系。这并不意味着电信企业因此就具有直接从事某种金融业务的身份或者便利。从事支付业务的主体,必须是一个支付组织,与其背后的出资主体等应在业务、资金、经营活动等方面划清界限。

(责任编辑:GH)

第一頁    上一頁    第3頁/共6頁    下一頁    最後頁
第01頁 第02頁 第03頁 第04頁 第05頁 第06頁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