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新规利好 网络交易特殊性亦需考虑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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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上刊登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涉及网上交易的规范、网络平台提供的义务、如何监管等。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网店可以以电子化的形式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而且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根据《办法》,个人开办网店,应向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申请实名注册。

从3年前国内部分省份开始实施要求网店办理营业执照之后,这是国家出台的唯一一个针对网络商品交易的实质性的管理办法。对于《办法》,坊间也传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赞同,有人反对,对于网站的经营者来说也是喜中有忧。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上海、深圳、浙江等城市明确对网店开业不强制要求办理营业执照,而在2008年底,辽宁省工商局出台的58条《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就首次明确了网络化经营的商业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电子商务”,包括网店。为此,记者采访国内互联网研究机构的分析师和法律界的专家,他们肯定了《办法》的重要性,同时也表现出他们的担忧。

总体利好

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零售平台淘宝网,资料显示,截至去年6月,注册用户已经达到1.45亿,其中57万人在淘宝网开店实现就业。淘宝网项目组的冲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国家对于网站购物的重视,其实质上是一件好事,可以对网络商品交易起到一个扶持的作用。

冲虚告诉记者,淘宝一直是实行实名制注册的,至于到工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国家也没有强制执行,是否注册是网店主自愿的事情,因此对网店主没有太多的影响,不存在增加了注册费用而影响其利润。冲虚还表示,因为有了《办法》,对整个网络购物市场将起到一个增强信心的作用。为此,《办法》对网店主和网络经营者都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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