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换配件遭拒 律师状告戴尔霸王条款(3)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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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骏属于异地消费,且他无法出具产品的发票和‘三包卡’,投诉时也没有明确的销售主体,所以,我们无法受理。”该工作人员介绍,不少市民在消费时,都不向商家索要发票;或是在网购商品时,对方无法提供发票,这也让不少消费者缺少了维权的依据。“市民在购物时,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发票,否则利益遭到侵害时,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该工作人员提醒。

“我的电脑的保修期是2008年12月11日至2009年12月11日。在保修期内,为什么不能给我提供新的配件?”身为律师的徐骏开始搜集证据,欲将戴尔中国公司以及当地维修商告上法庭,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

“我们准备状告戴尔中国公司以及当地维修商。目前已经在草拟相关诉状,最迟下周二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受徐骏委托的樊澍律师告诉记者。

扬州律师、戴尔公司各执一词

昨日,徐骏及其委托的樊澍律师向记者表示,他们诉讼的焦点集中在生产商是否应该提供三包服务、销售商是否应该出具发票以及维修商是否应该更换全新配件三个问题上。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生产者必须为企业提供‘三包’服务。而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也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徐骏及樊澍律师表示,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则,原告消费者在维修产品时,被告商家也应当更换全新的配件,而非良品。

昨日,记者联系了戴尔中国公司以及戴尔授权的扬州维修点的相关负责人。

“我们属于第三方的维修站,所有配件都由戴尔公司的厦门总部配送。总部配送的也都是合格的配件,但只能保证是良品,不能保证是全新的配件。”戴尔授权的扬州维修点秦姓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连线戴尔中国公司厦门总部,一位何小姐根据记者提供的徐骏笔记本电脑的服务编号,查询了相关信息后,告诉记者:“该客户属于非‘三包’客户。所以,不能享受全新的配件服务。”何小姐表示,该公司的电脑由厂家与销售商进行交易。由于徐骏所有的笔记本电脑的销售商没有帮他购买“三包”服务,所以,徐骏属于非“三

包”客户。根据规定,非“三包”客户只能享受良品的维修服务,所以,无法为徐骏提供全新的配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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