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网25元门”中,卓越网对消费者投诉其违反《合同法》感到百口莫辩,皆因买卖双方对合同成立条件的不同认定而引起争议。而这再次牵出国内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之际,电子商务活动无人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此次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防范和减少网上交易风险,这份提案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格式合同是网购霸王条款?
“卓越25元门”中有人质疑,卓越网单方面撤回订单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涉及此事的消费者梁小姐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价目表等可视为要约邀请。卓越网上25元报价就属于要约邀请,买受人即消费者下订单属于要约,其后我们收到卓越网发来订单确认邮件可视为承诺到达,合同在承诺到达时即自动成立。不管此次下单的消费者选择的是款到发货还是货到付款,都只是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顺序先后问题,会影响留置权的行使,但不影响合同成立。”
但卓越网方面不认同这样的观点。卓越亚马逊的客户服务中心在发给订购者邮件的信末注意栏中有一行小字,“此订单确认信仅确认我们已收到了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如果您在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产品,而我们只给您发出了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那么只有这部分产品的订购合同成立;直到我们向您发出其他产品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您关于其他产品的订购合同才成立。”
也就是说,卓越网认为,只要没有发货通知到达,订购合同就没有成立,卓越网就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