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十年难出台 一号议案几被遗忘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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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电子商务立法刻不容缓”。然而十年之后,相关法律的出台依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十年时间,国内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仅网络零售业老大淘宝网一家,2009年的交易额就突破了2000亿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让该领域内的法律缺失问题已不容回避。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与会代表和委员建议应尽快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商务法》,以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

“一号议案”几被遗忘

记者查阅到的公开资料显示:2000年3月5日,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提出的“呼吁制订电子商务法”议案,成为此次会议产生的第一号议案。这份议案指出,全球化信息浪潮正迅猛推进,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更快捷、准确的交易形式,也在中国全面开展。目前亟需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适应的法律环境,建立安全便捷的电子付款系统的法律规范。

但到目前为止,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只有一部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业内专家指出,由于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行业的管理和规范,主要依靠国务院和各部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国内城市中,仅有广州、上海等地出台立法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上海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同时对其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交代。但由于网上交易大都跨地区完成,地方上的行政法规,对跨区域的消费者侵权行为,约束力非常有限。

对此,有专家表示,目前已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中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多数,法规较少,法律则更少,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效力较低,直接造成了其使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

消费者维权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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