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十年难出台 一号议案几被遗忘(2)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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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专家指出,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渐形成。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数据,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超过3.5万亿元,比前年增长了48.5%。

国内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也让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侵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事故多发地段”。近年来,在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消费者投诉呈直线上升态势。业内专家指出,从已公布的这些消费者投诉案例来看,这些案件普遍具有虚拟性、技术含量高、跨区域的特点,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维权时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

侵权方难找到 经营者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和网络名称,而且这些网站往往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侵权证据难掌握 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根本就无从取证。

侵权责任难认定 电子商务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个环节造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扯皮使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影响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侵权赔偿难落实 电子商务打破了地域时空限制,消费者可以与任何国家的任一商务网站进行电子交易。在实际交易活动中,有时一笔电子商务可能涉及到几个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可能受到立法差异、管辖权限等方面的阻碍,而这种跨国交易纠纷如果想妥善解决,消费者支出的成本大多数时候远远超过商品自身的价值,这就使消费者的求偿权更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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