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十年难出台 一号议案几被遗忘(7)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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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给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空间和机会。具体体现在:

虚拟性 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电子商务是在虚拟市场中进行的,交易双方并不需要面对面地直接接触,消费者面对的是计算机,通过网络了解经营者和商品。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都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有直接关系。

高科技性 电子商务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这种高科技性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了技术缺陷引起的,因为电脑及其相关软件具有惊人的搜集和整理信息的能力,经营者通过利用电脑的这种高科技手段获取消费者个人隐私,进行商业使用,扰乱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还有,经营者对电子证据的涂改、销毁也是通过高科技手段来实现的。

全球性 由于电子商务在虚拟市场进行的特点,使交易冲破地域限制可以在全球进行,从而使其具有全球性。全球性就使消费者不仅与国内经营者发生交易,也可以与世界范围内的任一经营者发生交易关系。如果说,消费者对本国的经营者还可通过其他途径,弥补电子商务带来的不能够全面了解经营者的不足的话,那么他对国外经营者的了解途径就要少得多,这就更容易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信用问题 电子商务本身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提出很高的要求,要求使用这种交易方式的社会要具有良好的信用体系。不过,如果社会的信用体系达不到其要求,又要采用这种方式,发生侵权现象就难以避免。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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