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芳伯领导的最大一战,是与土着人争夺新港。这场战事持续了9个月之久。最后,土着人请了苏丹来说和,重新划定地界,埋下竹桩为证。从此,“兰芳”的根基终于稳固了。
为这一仗,罗芳伯也耗尽了自己的精力。一年之后,罗去世,终年58岁。
“兰芳大总制”:国家大总统?
罗芳伯在世的时候,曾经发生过一件事:罗芳伯派一名叫黄安八的广东镇平人,带着罗芳伯夫人捐出的金银首饰去采购粮食,黄安八竟然卷款逃了,罗芳伯从此立誓:今后兰芳的“太哥”位置,只能由嘉应州来的人继任,而副首领,则由大埔人接任。其他各处的头人、尾哥、老太等职,就不限地域了。
这里就要谈到“兰芳”的制度。
后人谈到兰芳,许多人将其推崇为“华人的第一个共和国”,因为“兰芳大总制”创立于1777年,仅比美国的建国晚一年。而兰芳实行的是民主制,其首领是公推公选的。
在《年册》中,讲到这些首领的待遇。从太哥到副头人,都是有俸禄的,再往下的官员,尾哥和老太,都是义务性的,如同乡村中的乡绅、主事,不拿钱。
“兰芳”政权的运转经费来自其成员们的纳税,比如开金矿的,要交“脚仿金”,种田的交“鸦息米烟户钱”,做生意的也抽税。兰芳治下人口有多少?没有确切数字。《年册》中说有两万余人,但也有人说有一二十万。
兰芳的官员们除了抵御外敌和征税,日常的另一件主要工作,是断案。如果有人犯了重罪,比如杀了人,要斩首示众,如果是打架斗殴,就抽藤条,如果只是口角是非,就判赔红绸大烛赔礼。他们做的这些事,实际与农村的宗族长老解决纠纷的方式差不多,《年册》说,在罗芳伯时代,荷兰人的势力还没有进来,法度都是罗太哥说了算。
罗芳伯去世后,江戊伯被众人推举继任太哥。江戊伯是罗芳伯的嘉应府老乡,武功超群,更兼忠心耿耿。在他之后,还有十一任太哥,其中有两任都是重新当选,从第六任刘台二开始,太哥被改称“甲太”。
“甲太”,这是荷兰人人授予的官称,也就是说,从这时起,兰芳的首领,除了要本族人推举,还要经荷兰人的批准。而副首领,也改称为“甲必丹”。
从这时起,荷兰人的势力越来越大了,兰芳公司要向荷兰人纳税——当然税率是可以谈的,荷兰人会留下一部分给兰芳公司。而就是这位刘台二,一度曾因为被指勾结荷兰人,被族人关起来并免职。
有一位荷兰学者高廷(j. j. m. degroot),当时曾在印尼任职。在兰芳公司的最后几年中,高廷与兰芳的末代甲太刘阿生有很多交往。在兰芳公司被荷兰人解散后的第二年,他写了一本书《婆罗洲华人公司制度》,写下他对兰芳的认识和对荷兰殖民当局的批评。在他看来,兰芳公司与中国农村的长老乡绅根据民众意愿管理公共事物的村社自治是一致的,兰芳就是“名正言顺的寡头政治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