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行政职权具有多样性。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权力:(1)行政立法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