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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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特征为: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79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集资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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