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安部“五条禁令”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中国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了“五条禁令”。
这“五条禁令”是: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此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指出,原有规定与此禁令不一致的,以此禁令为准。
成都市教育局出台“五条禁令”禁止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培训机构、教育学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协办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包括“奥数”在内的所有学科培训和竞赛;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任何形式的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
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与“小升初”挂钩;
禁止利用公共教育资源(中小学校、教育学会、教研培训机构以及教育部门管辖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为“奥数”等各类有偿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禁止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课、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