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企业:收汇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结汇“关注企业”名单1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总额相差10%(含10%)以上的;1年内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的;根据信用记录、开业期限等,外汇局认为应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
二、提交材料
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
对应的盖有银行业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联)正本、转口贸易合同(企业留存联)正本、转口贸易合同
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
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提交对应的盖有银行业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企业留存联)正本、转口贸易合同
贸易项下其他款项(含出口预收货款):
与该笔收汇对应的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正本、出口合同
属于佣金(代理费)、运保费等贸易从属费,及贸易外汇以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
相应合同(协议)、发票
三、小贴士
1.“关注企业”结汇直接在银行办理。
2.对“关注企业”名单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其他外汇局。
3.“关注企业”名单应及时以书面文件和电子名单的方式,将本地区及异地外汇局抄送的“关注企业”名单提供给辖内银行,并将“关注企业”名单的确定情况告知相关收汇单位。
4.“关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受账户限额的限制。
5.银行为“关注企业”办理结汇手续后,应当在其提供的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对应的结汇金额、日期,并按规定留存书面说明原件及相关单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6.对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在生产、经营和资金结算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收汇单位,以及1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差额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收汇单位,经外汇局审核后,1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总额的差额可适当放宽。
四、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属的通知趴汇发[2006]4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和执行贸易外汇与结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