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掌与夜蝴蝶 ——“诉辩交易引出的话题”代结语
本报记者杨悦新
这是一个生态故事:澳大利亚原先没有仙人掌,一位牧场主去南美洲旅行时将它带回种在了自己牧场的四周做篱栅。可是生命力极强的仙人掌不甘于做牧场的栅栏,开始向草场进军了。十年后,澳大利亚几千公顷的牧场成了仙人掌的王国。为什么仙人掌没有给南美洲造成这种灾难呢?显然,南美洲有降服仙人掌的天敌。澳大利亚年轻的昆虫学家阿连·铎特经实验发现仙人掌的天敌是一种昆虫;也就是说,要控制仙人掌的生长,还必须要引进其天敌。但鉴于随便种植仙人掌给本国带来的危害,所以这次引进昆虫便格外慎重。多次试验后,铎特终于找到了“最合适”的昆虫———夜蝴蝶:它只吃仙人掌,不吃澳洲的其它的植物,尤其是农作物,同时它不会威胁澳洲本土昆虫的生活。铎特带着夜蝴蝶回到澳洲,结束了仙人掌灾难。而仙人掌少了,夜蝴蝶没的可吃,没有在澳洲造成新的灾难。夜蝴蝶的成功引进被传为佳话。
看来,一国引进新的物种要慎而又慎,否则就会破坏本国的生态平衡。而一国要引进新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进行法律移植,是否也是这个道理?
4月19日本报报道了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试用诉辩交易制度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以后,在司法界、法学界引起很大震动。我们知道,诉辩交易制度(pleabargaining)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尽管审理“诉辩交易第一案”的牡丹江铁路法院院长指出,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及坦白交代的酌情从轻的作法,都具有类似诉辩交易的因素,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没有这一制度却是不争的事实。那么,牡丹江铁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移植”了“诉辩交易”这一外国的法律制度就成了不容回避的现实。
当然,我们现在还难以对“诉辩交易制度”在中国的首次“亮相”下定论,是否应引进这种“仙人掌”,以及如果要引进,是否需要一并引进“夜蝴蝶”,还需要由权威方面论证。但是“诉辩交易第一案”引发的思考绝不仅限于此。
引进新的物种须考虑如何使之适应新的环境,而又不破坏新环境的生态平衡问题,而移植法律制度也要考虑其是否与本国的法律制度与理念相吻合,是否会破坏本国的法律精神,利弊之间要有个衡量。
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为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我们国家973项目中有一个专门研究“外来物种与生物安全”的小组,许多科学家参与其中,为新的物种能否引进进行研究与论证。
而面对比物种的引进与入侵更为重要的法律移植,我国却缺少这样的权威机构的权威论证。随着世界文化与经济的进一步融通,各国之间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而如何学习与借鉴却大有学问。
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能够移植?就像严复特意告诫中国学者要“审之”,即对中西法律之异同要慎重辨析一样,我们要看到各国法律都源于各国的本土文化,有着不同背景和文化,无视这些,生拉硬扯地“移植”只能停留在法典层面上,是“书本上的法”。我国三十年代的著名法学家吴经熊说过:“缺乏强有力的道德根基,被移植的制度与观念无从获得本地沃土和持续成长的养分,不管移植者技巧如何娴熟高妙,这样的法律都不可能有效生长的……只有法律移植于价值观念能指明方向的沃土时,才有可能结出希望之果。”
其次,法律移植应该是国家的一种立法行为,如何移植应该有着缜密的程序。无论是清末修律运动大规模地、整体地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还是改革开放后我们主动吸收和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都是先由国家立法机关将之以立法的形式转化为中国的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后付诸实施。这样不仅避免了随意性,最重要的是维护本国的法制统一与尊严。
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在西方世界已经实践了三百余载,而在我国严格来说不过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几年时间,因此,在中国如何推进和完善法治,需要全体人民不断地思考,不停地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辩交易”第一案的诞生,以及围绕着它展开的激烈争论,都是这种思考和探索的一部分。面对中国人民对法治的渴求,面对在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二千年封建史的古老国度实现法治的复杂性,我们有理由要求:这种思考更开放、更深入,这类探索更谨慎、更稳妥!
含有“夜蝴蝶”的歌曲-----《香港夜上海》 歌手:徐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