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给付是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判决之前,先以书面形式裁定被告行政机关给原告公民一定金钱的行为。主要在适用于公民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行给付的条件是:
(1)原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确实存在,即原告确实是依法领取抚恤金者,被告确实是对原告负有发给抚恤金义务的行政机关
(2)原告确实是生活困难或是生产急需用钱
先行给付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当事人不服先行给付裁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先行给付的明确规定。在行政案件中适用先行给付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