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4月日本强迫清政府承认福建省为其势力范围后,次年(1899年)4月28日又强迫清政府在福州签订本条款。共十二款,附有《另约章程》。其主要内容有:(1)中国将福州自天主堂码头东界起,至尾墩村东方止,前部面沿闽江、后部包田地一带地方租与日本;(2)租期30年,期满可以续租;(3)租界内行政、警察等权皆由日本管理等条款;(4)所有外国租界和将来开拓之外国租界的优惠,日本租界一体享受。该条约于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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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4月日本强迫清政府承认福建省为其势力范围后,次年(1899年)4月28日又强迫清政府在福州签订本条款。共十二款,附有《另约章程》。其主要内容有:(1)中国将福州自天主堂码头东界起,至尾墩村东方止,前部面沿闽江、后部包田地一带地方租与日本;(2)租期30年,期满可以续租;(3)租界内行政、警察等权皆由日本管理等条款;(4)所有外国租界和将来开拓之外国租界的优惠,日本租界一体享受。该条约于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