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简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 [2003]18 号),组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二)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机构内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党群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规划发展处、企业改革处、研究室、企业改组处(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企业再就业工作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业绩考核处、老干部处、统计评价处(清产核资办公室)、产权管理处、纪委(监察处)、综合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董事会工作处、监事会工作处(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审计事务处)、信访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