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惟讷(1622—1682,字敏公,世居郝青口村。顺治四年(1647)进士,初任户部给事中、刑部主事等职。后迁福建督粮佥事,政绩优异,军供有余。又先后升任通政司右参议、太仆寺少卿、大理寺卿、户部右侍郎、户部左侍郎、都察院左都御史等职。他疏言实行军垦、免征灾区田赋丁银,对遇赦贪吏不可复职等,均被朝廷采纳,对当时兴利除弊起了很大作用。康熙五年至十一年(1666—1672),他历任工、刑、礼、户、吏五部尚书,小心谨慎,孜孜不懈,任事果断。他在刑部时,见山东于七案和浙江庄廷 案株连甚众,无人敢问,他独陈其害,用“严整重罚”的方法迅速制止了小人诬陷。户部尚书苏纳海、总督朱昌祚、巡抚王登联三人因奏请废止圈地而获罪,押于刑部,他当时正在病中,闻之便急去刑部,力陈三人为民请命,得到从轻处理。他改任吏部尚书时,治事不推诿,不违章,立法称平,人才得用,深受朝廷倚重。他死后,康熙皇帝为其敕赐碑文,称他“器量宽和,操履端洁,扬历中外,卓有成劳”。 谥号“恭定”。有《郝恭定集》、《永言录》等著作传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