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官展示第一份阻止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书。人身保护令是司法令状的一种。司法令状是由法官根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申请签发的一种命令,根据这一命令,该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被授予某一权利(如进行有证逮捕、有证搜查)或者进行某一行为(如根据人身保护令释放被拘禁者)。司法令状制度体现了司法权对于行政的监督,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则是一个优良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原理在于:法院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这就是对其他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有力制约。
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权利最容易受到损害的群体,对他们人权保障力度的强弱,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发展水平、民主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修正案中,对《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此,《刑事诉讼法》也应当响应《宪法》新规定。应从立法上完善对被羁押者的司法救济制度,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效仿欧美建立自己的刑事诉讼人身保护令制度。
美国法院发现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民事保护令,通过该程序,受到家庭迫害的妇女可以得到保护,也叫反对施暴的禁止令。美国大部分州都颁布了法律,明确规定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是犯罪。本次试点的“指南”也参照了国际上先进的家庭暴力理论,制定出了类似于民事保护令的人身保护令。
历史人身保护令源自中世纪的英国。远在公元十二世纪亨利二世为英格兰王时便有签发类似效用的法庭手令。据邱吉尔所述,亨利二世给予人民接受皇室裁判的机会。倘若有人被贵族法庭所拘押,英王可以向贵族发出手令,将受押者交予皇室法庭,受英王的审判。至1640年英国首次通过人身保护的法例。1679年正式通过的人身保护条例定下签法保护令的细节。人身保护令除了可向政府发出外,亦可向私人发出。1771年英国曾向被拘押的奴隶发出人身保护令,并下令将该奴隶释放。
实行英国在英国的历史内,要求人身保护令的权利曾数次被暂停或受限。在两次大战及处理北爱尔兰问题时,只要合乎国会法令,一般人仍然可以被无限期拘押而不获审判。美国在美国,普通法下的人身保护令被视为重要的一环。美国宪法内第一章第九段明确订明人身保护的权利不能被暂缓,除非在叛乱或被入侵下,保护公众安全所需而为之。
在美国内战期间,及内战后的重建期内,人身保护令曾经一度在行政命令下暂停。林肯总统在1861年暂停在马利兰州及部分中西部州份停止执行人身保护令。他的命令虽然曾被联邦法院判为非法,但林肯并没有理会。在2001年以后的反恐战争中,美国总统下令将怀疑为恐怖份子的非美国公民非法战斗人员无限期拘留。不少法律学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给予人身保护令的权利。香港香港使用英国普通法。在1997年以前,英国本土的人身保护条例透过《英国法律应用条例》,在香港生效。1997年7月1日之后,人身保护令可由高等法院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第22A条发出。
申请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3个月至6个月。
“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这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参与平安建设举措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