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全县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承担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对耕地开发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确保全县耕地面积总量动态平衡。
(五)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和管理、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镇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和登记以及土地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城区基准地价调整修订和标定地价评测,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六)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租赁、转让、交易、作价出资,统一管理和监督国土资源资产和市场;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审批登记;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整顿与维护;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全县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评估及核算。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组织指导和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参与认定并按权限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
(九)组织协调和参与组织协调全县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交流和科技工作;组织国家、省、市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组织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规费征收和监督管理,管理和使用财政拨给的各项资金。
(十一)依法管理和监督全县测绘市场。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秘书股
(二)法规监察股
(三)建设用地管理股
(四)地籍管理股
(五)地质矿产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