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
(1)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的行为。如虚假宣传,伪装削价行为;虚拟原价,谎称降价,实则提价的行为等。
(2)模糊标价,指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如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引诱顾客进行交易等。
(3)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因此,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