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京会协[2009]3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适应当前我会注册管理工作形势的变化,充分发挥注册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根据注册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会议决定,我们对《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章程》提出了修改建议,经北京注协常务理事征函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章程》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转所、年检行为,完善会员管理制度,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章程和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决议,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北京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指导会员、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专门委员会,对北京注协理事会负责。北京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委员的产生、资格认定、变更与任期
第三条 委员会由15名正式委员组成,其中会计师事务所代表13名,北京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2名;另设一名特别委员由律师行业专门人员担任。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委员由各会计师事务所推荐,经北京注协秘书处审查资格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北京注协理事会聘任。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委员担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年龄在5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
(二) 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五年以上,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 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经验。
(四) 本人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第七条 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的,应由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辞聘,并由秘书处从行业报备人员中择优向常务理事会推荐增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规章制度,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注册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对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申请及注销、撤销条件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指导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机构发展需求,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规范行业发展的指导性建议。
第十三条 决定因涉及投诉、举报等其他争议事项的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十四条 完成北京注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委员会实行季度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经三名以上委员或北京注协秘书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北京注协秘书处应提前5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通过讨论难以形成决议的,可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作书面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九条参加例会并为委员会工作是委员的义务和职责。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例会或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委员应树立勤勉尽责、客观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一条委员在审议与本人及本机构利益相关的事项时,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申请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北京注协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1]